关于限期拆除荆门市中医院屈家岭分院外墙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告
时间:2025-11-11
信息来源:屈家岭管理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屈城告〔2025〕第001号

近期,我局在市容环境巡查中发现,位于五三大道与农谷大道红绿灯交叉口(荆门市中医院屈家岭分院外墙)的一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已仅剩金属框架结构,因年久失管、缺乏维护,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且严重影响城市容貌整洁。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保持整洁完好。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无法确定设置人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现场发布公告,责令设置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日;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二、限期要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该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相关责任人,须自行完成该金属框架设施的全面拆除,并清理现场建筑垃圾,恢复墙面整洁。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对周边行人、车辆及建筑物造成损害。

三、法律后果

逾期未完成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

公告期间,因设施坠落、坍塌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权利告知

相关责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限内持合法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联系地址:屈家岭管理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15872969234;联系人:吴金明)。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如对本公告所依据的行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屈家岭管理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1日